上海小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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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退工证明不发工资。没道理! ------------------------------------------ 一公司不支付工资诉请被驳回。法院认为,公司因员工擅自离职和未及时提供原单位退工证明拒付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报讯 (王睿卿)被雇用者没有及时提供原单位退工证明,公司竟以此为由不支付工资,并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又提起诉讼。日前,长宁区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小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工资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被告吴某在职期间工资人民币382410元。 原告上海小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时未能及时递交原工作单位的退工证明,并书面承诺,如不能提供退工证明则放弃工资。被告在工作后第14天,在原告不知情、其经手项目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没有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擅自离职。被告未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不守承诺,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工资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今年3月1日至同月1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82410元;仲裁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经查,被告于今年3月1日至原告处工作。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录取通知书,通知事项包括:雇用期限为1年;三个月试用期间的税后工资为8000元;职务为经理;进公司后,按公司规章制度严格办理。 因被告进原告单位时未能递交原单位的退工证明,被告于3月2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4月份吴某领工资,凭退工证,没有退工证不发工资”的字据。3月14日下班后,被告向原告口头辞职,并于次日向原告递交书面辞呈。此后,被告未再至原告处工作。 因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在职期间的工资,被告于3月20日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6月20日作出原告支付被告今年3月1日至同月15日工资382410元、仲裁费300元由原告承担的裁决。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擅自离职和未及时提供原单位退工证明作为拒付被告劳动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现双方对被告在职期间可得工资为382410元的金额确认一致,原告应当按照该数额向被告支付其在职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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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退工证明不发工资。没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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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退工证明不发工资。没道理! ------------------------------------------ 一公司不支付工资诉请被驳回。法院认为,公司因员工擅自离职和未及时提供原单位退工证明拒付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报讯 (王睿卿)被雇用者没有及时提供原单位退工证明,公司竟以此为由不支付工资,并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又提起诉讼。日前,长宁区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小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工资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被告吴某在职期间工资人民币382410元。 原告上海小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时未能及时递交原工作单位的退工证明,并书面承诺,如不能提供退工证明则放弃工资。被告在工作后第14天,在原告不知情、其经手项目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没有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擅自离职。被告未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不守承诺,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工资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今年3月1日至同月1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82410元;仲裁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经查,被告于今年3月1日至原告处工作。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录取通知书,通知事项包括:雇用期限为1年;三个月试用期间的税后工资为8000元;职务为经理;进公司后,按公司规章制度严格办理。 因被告进原告单位时未能递交原单位的退工证明,被告于3月2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4月份吴某领工资,凭退工证,没有退工证不发工资”的字据。3月14日下班后,被告向原告口头辞职,并于次日向原告递交书面辞呈。此后,被告未再至原告处工作。 因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在职期间的工资,被告于3月20日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6月20日作出原告支付被告今年3月1日至同月15日工资382410元、仲裁费300元由原告承担的裁决。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擅自离职和未及时提供原单位退工证明作为拒付被告劳动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现双方对被告在职期间可得工资为382410元的金额确认一致,原告应当按照该数额向被告支付其在职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