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 认领
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电子 广州 50-150人 民营/私营公司
这家公司烂的如何,不用我多言,请看一个活生生的案例:上诉人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郭汝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周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妍琼,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雷,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翠湖新村5座d604房。 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宇恒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宇恒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万继初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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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烂的如何,不用我多言,请看一个活生生的案例:上诉人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郭汝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周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妍琼,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雷,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翠湖新村5座d604房。 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宇恒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宇恒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万继初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