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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青鸟”诉离职老员工违竞业禁止义务 索赔终审败诉 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期间,11名员工陆续从阿博泰克公司辞职。2006年9、10月间,该公司将11名辞职员工诉至劳动仲裁机构,后对2人撤诉,余下9人中3人与公司和解,6人仲裁胜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其中4起案件员工一审胜诉,另2起尚未判决。公司随后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小夏和他的旧同事小殷被公司起诉,公司以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分别向二人索赔违约金50万元和20万元。 小夏曾与阿博泰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工作2年多后,2005年7月,小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批准。后阿博泰克公司得知,小夏进入其竞争伙伴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任职,遂以其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夏支付违约金,并解除与某教育技术公司的劳动合同。 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补偿,数额不得少于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对此,阿博泰克公司表示,其已经向员工支付了补偿金,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鉴于此,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被告代理律师谢更新表示,阿博泰克公司所称的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每月工资50%中,含有5%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其认为,这完全是企业利用其签约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做出的解释。且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所得,与补偿金的性质有根本不同。所以企业的“补偿金”一说完全站不住脚。“企业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定边界。” 2007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小夏和他的旧同事小殷胜诉。 (摘编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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