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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加班问题,我想补充两句:劳动法,第四章中: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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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加班问题,我想补充两句:劳动法,第四章中: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以上这几条看,公司的做法都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当我们去人事部门,索要加班费时,她们却堂而皇之的说:你们是自愿了.这真的是很不讲道理,我看大家有必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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